二中院终审逃逸案认为7月前三者险为强制险
所属类别:案例分析
文章作者:2006-06-0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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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保险公司常以第三者险不是强制险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日前,二中院终审一起案件中认定: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的理由也因此被推翻。
2004年7月23日,尹女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为其运营的货车投了一年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3月14日2时许,尹女士雇用赵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到平谷区送货,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谷区305市道37公里处时将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先生撞伤,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肇事司机逃逸且下落不明,2005年3月,张先生的子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尹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由其承担责任。尹女士称,自己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投保,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称,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该车上的是第三者险,而强制险又尚未出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以尹女士车辆所上保险系商业险,公司免责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维持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子女医疗、误工、丧葬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的判决。(侯毅君;高志海/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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