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基金获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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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明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通知还强调,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指出,对该基金取得的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一通知还称,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基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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